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 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创建,由市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镇、村的创建,由县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
对创建工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镇、村,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授予相应的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六条 申请创建的市、县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镇、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创建方案。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九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
(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
第十五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项材料:
(一)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创建镇、村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
(三)审核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第十八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创建镇、村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创建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向创建市、县政府书面反馈评估意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创建镇、村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评估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向创建镇政府、村委会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乡镇、村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市、县考核验收申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的镇、村考核验收申请后,有整改事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无需整改的,1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建市、县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创建镇、村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材料要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抽查复核。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技术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主要媒体或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命名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获得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定期复核。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抽查和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对其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中、省有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等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考核任务未完成的。
第三十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连续两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四)被省环境保护厅警告,且未能限期完成整改的;
(五)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省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已获得国家或陕西省生态市、县、镇、村命名的地区,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修订建设规划或方案,规划或方案实施1年以上,且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二)、(三)条规定条件的,直接申请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试行)
2017年5月
领域 |
任务 |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生 态 空 间 |
(一) 空间格局 优化 |
1 |
生态保护红线 |
- |
划定并遵守 |
约束性 |
2 |
土地规划功能 |
- |
生态用地面积不降低 |
约束性 |
||
3 |
规划环评执行率 |
% |
100 |
约束性 |
||
生 态 经 济 |
(二) 资源节约与 清洁生产 |
4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90 或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
约束性 |
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万元 |
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80 |
约束性 |
||
6 |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亩 |
≥55 |
参考性 |
||
7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
% |
100 |
参考性 |
||
生 态 环 境
|
(三) 环境质量 改善 |
8 |
环境空气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优良天数比例 |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0 |
约束性 |
9 |
地表水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 陕北地区 关中地区 陕南地区 劣V类水体 |
-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45 ≥65 ≥80 消除 |
约束性 |
||
10 |
土壤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
- |
不降低 |
约束性 |
||
11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
- |
达到考核 要求 |
约束性 |
||
(四) 生态系统 保护 |
12 |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 |
不降级 |
约束性 |
|
13 |
林业用地规划占比 |
% |
不降低且规划林业用地逐步增加 |
参考性 |
||
14 |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
-
- |
执行 不明显 |
参考性 |
||
(五) 环境风险 防范 |
15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 |
100 |
约束性 |
|
16 |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 |
建立 |
参考性 |
||
17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 |
未发生 |
约束性 |
||
生 态 生 活 |
(六) 人居环境 改善 |
18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 |
≥98 |
约束性 |
19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 |
≥85 |
约束性 |
||
20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85 |
约束性 |
||
21 |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m2的城市 人均建设用地80m2-100m2的城市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m2的城市 |
m2/人 |
≥9 ≥10 ≥11 |
参考性 |
||
(七) 生活方式 绿色化 |
22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 |
≥25 |
参考性 |
|
23 |
公众绿色出行率 |
% |
≥50 |
参考性 |
||
24 |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
% |
≥55 |
参考性 |
||
25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 |
≥80 |
参考性 |
||
生 态 制 度
|
(八)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
26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 |
制定实施 |
约束性 |
27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 |
≥20 |
约束性 |
||
28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
- |
建立 |
参考性 |
||
29 |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 |
||
30 |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
% |
≥75 |
约束性 |
||
生 态 文 化 |
(九) 观念意识 普及 |
31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 |
100 |
参考性 |
32 |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 |
≥80 |
参考性 |
||
33 |
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80 |
参考性 |
||
34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 |
≥75 |
约束性 |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国土等部门。
2.土地规划功能
指标解释:本指标主要考察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生态用地面积比例。生态用地是指生产性用地和建设性用地以外,以提供环境调节和生物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用途,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土地利用类型。其中,环境调节功能主要是指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调节与控制、干扰调节等,生物保育功能主要是指为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提供栖息地、丰富的基因库、生物防治等功能。要求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中生态用地面积比例不得降低。
数据来源:国土部门。
3.规划环评执行率
指标解释:规划环评执行率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是指区域内近3年实际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占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总数的百分比。其中,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利用规划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应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计算公式:
规划环评执行率=近3年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量(个)/近3年应开展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量(个)×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要求地方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关于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地区生产总值(GDP)(万元)
注:GDP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GDP按可比价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同时,要求行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用水总量(立方米)/地区生产总值(GDP)(万元)
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
6.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出的工业增加值,是反映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指标。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越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越高。其中,工业用地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统计,工业增加值采用不变价核算。
计算公式: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年度工业增加值(万元)/工业用地总面积(亩)
数据来源:经信、统计、国土、发改等部门。
7.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占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计算公式: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个)/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数量(个)×100%
数据来源:经信、环保、统计部门。
8.环境空气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全年有效监测天数×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9.地表水环境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的比例。要求行政区地表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且I、II类水质比例不降低,过境河流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
注:行政区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3)劣V类水体
指标解释:要求消除行政区内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的水体。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10.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指标解释:该指标旨在强调按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项目和年度减排计划工程措施的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其种类随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2.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指数的计算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要求该指数所反映的生态状况级别不降级。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13.林业用地规划占比
指标解释:指土地利用规划中专门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林业用地规划占比=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土地利用规划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
14.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1)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指标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无违法采集及猎捕、破坏等情况发生。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2)外来物种入侵
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要求外来物种入侵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计算公式: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吨)/(危险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吨)×100%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计、经信等部门。
16.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建立了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且没有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17.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三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要求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判别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安监等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取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Ⅲ类以上的取水量/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总取水量×100%
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
19.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湿地处理系统等)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计算公式:
城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量+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及湿地处理系统等)达标排放量)/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2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行政区垃圾产生量的比例。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计算公式: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吨)/行政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住建、卫计、环保等部门。
21.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城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园绿地是指具备城市绿地主要功能的斑块绿地,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社区性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也包括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计算公式: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行政区城镇总人口数(人)
数据来源:统计、住建、园林等部门。
22.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的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23.公众绿色出行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使用公共交通(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班车、城市轮渡等)、自行车、步行等绿色方式出行的人次占交通出行总人次的比例。
计算公式:
公众绿色出行率=绿色方式出行的人次/交通出行总人次×100%
数据来源:交通、统计等部门。
24.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占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100%
数据来源:经信、商务、水利、发改、统计、环保等部门。
25.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
计算公式: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100%
数据来源:财政、统计等部门。
26.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标解释:指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要求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制定了规划实施方案,规划的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规划实施年限达3年以上。完成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重点工程完成率达到80%以上。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27.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地方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组织、环保等部门。
28.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指标解释:指建立了针对行政区生态环境损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态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因上述要素引起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环保等部门。
29.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发放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源占固定源总数的比例。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的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要素,基本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一证式”固定源排污管理体系。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30.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各县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标准的个数占行政区县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个数(个)/行政区县总数(个)×100%
注: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的比例不低于25%。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31.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比例。
计算公式: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人数×100%
数据来源:组织、环保等部门。
32.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指标解释:指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全球及区域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等生态文明知识在行政区公众中的普及程度。该指标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用以综合反映学校教育、科学普及、公众媒体等的宣传教育效果。选取调查对象时应考虑年龄、学历、职业、性别等情况,以充分体现调查结果的代表性,调查总人数不少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
33.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34.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该指标采用省级生态文明评估考核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与委托独立的权威民意调查机构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获取,以现场调查与独立调查机构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最终结果。现场调查人数不少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应包括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人群,充分体现代表性。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
领域 |
任 务 |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生 态 空 间 |
(一) 空间格局 优化 |
1 |
生态保护红线 |
- |
遵守 |
约束性 |
2 |
土地规划功能 |
- |
生态用地面积不降低 |
约束性 |
||
3 |
规划环评执行率 |
% |
100 |
约束性 |
||
生 态 经 济 |
(二) 资源节约 利用 |
4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90 或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
约束性 |
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
立方米/万元 |
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80 |
约束性 |
||
6 |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
万元/亩 |
≥50 |
参考性 |
||
(三) 产业循环 发展 |
7 |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 |
≥95 ≥95 |
参考性 |
|
8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 |
≥85 |
参考性 |
||
9 |
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 |
≥50 |
参考性 |
||
生 态 环 境 |
(四) 环境质量 改善 |
10 |
环境空气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优良天数比例 |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0 |
约束性 |
11 |
地表水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 陕北地区 关中地区 陕南地区 劣V类水体 |
-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45 ≥65 ≥80 消除 |
约束性 |
||
12 |
土壤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
- |
不降低 |
约束性 |
||
13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
- |
达到考核要求 |
约束性 |
||
(五) 生态系统 保护 |
14 |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 |
不降级 |
约束性 |
|
15 |
林业用地规划占比 |
% |
不降低且规划林业用地逐步增加 |
参考性
|
||
16 |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
- - |
执行 不明显 |
参考性 |
||
(六) 环境风险 防范 |
17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 |
100 |
约束性 |
|
18 |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 |
建立 |
参考性 |
||
19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 |
未发生 |
约束性 |
||
生 态 生 活
|
(七) 人居环境 改善 |
20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 |
≥90 |
约束性 |
21 |
城镇污水处理率 县级市、区 县 |
% |
≥85 ≥80 |
约束性 |
||
22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85 |
约束性 |
||
23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95 |
参考性 |
||
24 |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
% |
≥55 |
约束性 |
||
(八) 生活方式 绿色化 |
25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 |
≥25 |
参考性 |
|
26 |
公众绿色出行率 |
% |
≥50 |
参考性 |
||
27 |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
% |
≥55 |
参考性 |
||
28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 |
≥80 |
参考性 |
||
生 态 制 度 |
(九)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
29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 |
制定实施 |
约束性 |
30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 考核的比例 |
% |
≥20 |
约束性 |
||
31 |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 |
编制 |
参考性 |
||
32 |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 |
||
33 |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占比 |
% |
≥75 |
约束性 |
||
生 态 文 化 |
(十) 观念意识 普及 |
34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 |
100 |
参考性 |
35 |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 |
≥80 |
参考性 |
||
36 |
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80 |
参考性 |
||
37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 |
≥75 |
约束性 |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土地规划功能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规划环评执行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6.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7.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质化等。
计算公式:
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吨)/秸秆产生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等部门。
(2)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陕西省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DB61/422-2008)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吨)/畜禽粪便产生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当年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比值。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计算公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往年贮存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吨)×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9.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按国家有关认证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亩)/农作物种植总面积(亩)×100%
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不得重复统计。如涉及水产品养殖,其养殖水面面积计入种植总面积。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2倍统计。因土壤本底等原因生产的农产品,完全用于工业等其他用途的可不纳入种植总面积统计范围。
绿色、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状况应达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的环境要求,参照有关无公害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统计、质检等部门。
10.环境空气质量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1.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2.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4.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5.林业用地规划占比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6.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7.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8.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19.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0.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农村地区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计算公式: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取得合格饮用水的农村人口数(人)/农村人口数(人)×100%
数据来源:卫计、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
21.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比例。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计算公式: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户)/行政区农户总数(户)×100%
数据来源:卫计、住建等部门。
24.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的数量占行政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认定标准为:村容整洁,无“脏、乱、差”现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100%、60%、70%和70%。
计算公式: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数(个)/行政区行政村总数(个)×100%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农业、统计等部门。
25.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6.公众绿色出行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7.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8.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29.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规划实施年限要求达2年以上。
30.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1.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行政区自然资源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及其平衡关系的分析表格。该表格可以反映创建地区在年度内、规划期内、政府届内或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自然资源资产的变化及使用等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增加,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要求地方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等部门。
32.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3.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占比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4.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5.公众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6.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37.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相关内容。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2.生产发展。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晰。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及耕种,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
3.生态良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辖区内水源清洁、空气清新,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进有效。镇容镇貌整洁有序。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合理分离。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文化生活丰富,住宅美观舒适、节能环保。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建有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养老院,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
5.乡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鼓励火葬。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乡镇政务公开、管理民主。
(二)建设指标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建设指标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 属性 |
生产发展 |
1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 |
逐年提高 |
约束性 |
2 |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
≥0.6 |
约束性 |
|
3 |
农用化肥施用总量 |
折纯,千克 |
逐年减少 |
约束性 |
|
4 |
农药施用总量 |
折纯,千克 |
逐年减少 |
约束性 |
|
5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 |
≥98 |
约束性 |
|
6 |
农膜回收率 |
% |
≥90 |
约束性 |
|
7 |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
100 |
约束性 |
|
8 |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 |
100 |
约束性 |
|
生态良好 |
9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
100 |
约束性 |
10 |
生活污水处理率 |
% |
≥70 |
约束性 |
|
11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95 |
约束性 |
|
12 |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 |
≥95 |
参考性 |
|
13 |
生态用地面积占比 |
% |
不降低 |
参考性 |
|
生活富裕 |
14 |
农民人均纯收入 |
元/年 |
高于所在地市平均值 |
约束性 |
15 |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
% |
≥60 |
约束性 |
|
16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100 |
约束性 |
|
乡风文明 |
17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
% |
≥70 |
约束性 |
18 |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所占比例 |
% |
100 |
参考性 |
|
19 |
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 |
% |
100 |
参考性 |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指标解释:
1)乡镇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编制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方案,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3)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明确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经费渠道,落实环保工作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等费用,以及环境设施运行、维护等费用。
数据来源:查看乡镇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示范乡镇建设的会议纪要、印发的有关文件等资料;示范乡镇建设方案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查看乡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现场检查。
2.生产发展。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晰。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及耕种,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
指标解释:
1)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根据区域内资源禀赋、基础条件、产业现状、环境容量、发展潜力和经济安全等因素,规划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及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
2)产业结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3)严格遵守生态红线,并制定实施相关管理办法,优先保护好乡镇辖区内的森林、草地、湿地、河流和湖泊等;
4)耕地保护参照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地区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无乱垦、乱牧、超载过牧现象;
5)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乡镇内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规定,所有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7)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发改、经信、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现场检查。
3.生态良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辖区内水源清洁、空气清新,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进有效。镇容镇貌整洁有序。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指标解释:
1)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2)乡镇辖区内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类型区)标准,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无V类和劣V类水体;
3)无耕地土壤遭受污染的现象,鼓励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现村域耕地土壤类型、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覆盖,降低农药使用量,提倡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4)农村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无露天焚烧现象;
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使用卫生厕所,使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6)近三年内无较大(Ⅲ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7)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和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列表中,显示近三年内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火点(经环境保护部核销的火点除外);
8)乡镇容乡镇貌整洁有序,主要道路亮化、绿化、美化,主要河道干净整洁,无臭味、无淤泥、无垃圾乱堆乱放,住宅美观舒适,与乡土文化、自然环境相协调,乡镇建成区居住、商贸、休闲、生产等功能布局合理,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交通出行便利。
9)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发改、环保、农业、水利、林业、住建、交通等部门。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住宅美观舒适、节能环保。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建有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养老院,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
指标解释
1)近三年内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
2)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出行安全,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线路架设规范,外观协调;
3)乡镇辖区内住宅布局合理、美观舒适、节能环保;
4)城乡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建立了覆盖乡镇辖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5)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完善,建有配备一定健身器材的健身休闲广场和一定规模的便民卫生院,设立政务公开栏和科普知识栏,建有居民活动中心和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图书阅览、农业技术、社会事业、保障救助、综合治理和劳动就业等服务。并经常性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知识技能讲座与竞赛,丰富群众业余生活、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6)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公办幼儿园、小学保证适龄儿童的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公办养老院,解决孤寡老人的赡养问题。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交通、水利、环保、卫计、农业、人社等部门。
5.乡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鼓励火葬。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乡镇政务公开、管理民主。
指标解释:
1)乡镇指导所辖村庄制定有关节水、节电、节地、节材、节能、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化肥和农药科学施用、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的村规民约,加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2)社会风尚良好,邻里和睦,勤劳节约,无偷盗、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婚丧等无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现象;
3)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
4)推进生态文明,鼓励火葬;
5)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物质文化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6)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在群众中的威信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民主。
数据来源: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相关材料;乡镇信息公开文件等。
(二)建设指标
1.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方法: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净灌溉用水总量(立方米)/毛灌溉用水总量(立方米)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灌区全年从水源地等灌溉系统取用的用于农田灌溉的总水量,其值等于取水总量中扣除由于工程保护、防洪除险等需要的渠道(管路)弃水量、向灌区外的退水量以及非农业灌溉水量等。
净灌溉用水量指同一时间段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水利、农业等部门。
3、农用化肥施用总量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总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4、农药施用总量
指标解释:指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6、农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农田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农膜回收率(% )= 农田回收薄膜量(吨)/农田使用薄膜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7、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8、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行政区内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占工业企业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工业企业总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在行政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村域内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考核该指标。
计算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升)/总取水量(升)×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10、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量(吨)/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吨)×100%
污水处理厂包括采用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加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组合工艺的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小型湿地处理工程等分散设施。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统筹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规划,加强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离城市较近村庄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无污水外排的地区,不考核该指标。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吨)/生活垃圾生产总量(吨)×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卫)、统计部门。
12、乡镇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居民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状况的满意程度。采用问卷调查法。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计算方法:乡镇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份)/问卷发放总数(份)×100%
数据来源: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13、生态用地面积占比
标解释:生态用地是指生产性用地和建设性用地以外,以提供环境调节和生物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用途,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土地利用类型。其中,环境调节功能主要是指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调节与控制、干扰调节等,生物保育功能主要是指为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提供栖息地、丰富的基因库、生物防治等功能。要求区域内生态用地面积占比不得减低。
计算方法:生态用地面积占比(%)=土地利用中规划为生态用地的面积(平方公里)/行政区总面积(平方公里)×100%
数据来源:国土部门。
14、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农村居民纯收入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它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是一个年度核算指标。单位:元/年。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15、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百分比。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指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炊事、洗浴的农户。
计算方法: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户)/行政区农户总数(户)×100%
清洁能源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7、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期收集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
计算方法: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期收集的农户(户)/行政区农户总数(户)×100%
生活垃圾分类指按照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等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方式。
可堆肥垃圾指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有毒有害垃圾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弃农药瓶、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家电类、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
不可回收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卫计部门。
18、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按照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8〕50 号),辖区内政府采购清单中有“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数量占政府采购产品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比例(%)=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数量(个)/政府采购产品总数量(个)×100%
数据来源: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
19、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数占乡镇总行政村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个)/乡镇行政村总数(个)×100%
数据来源:查阅村规民约、乡镇辖区行政村数量等。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试行)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科学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方案,并组织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建立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村庄配备环保负责人与卫生保洁人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
2.生产发展。主导产业明晰,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农业基础设施完善,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及耕种,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3.生态良好。村域内水源清洁、空气清新,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进有效。村容村貌整洁有序,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合理分离,河塘沟渠得到综合治理,庭院绿化美化。柴草、杂物、畜禽粪便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近三年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措施全覆盖。
5.村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深入人心,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强,公众环保意识高。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鼓励火葬。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优秀的传统农耕文化得到传承。村级组织健全、领导有力、村务公开、管理民主。
(二)建设指标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指标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生产 发展 |
1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 |
逐年提高 |
约束性 |
2 |
农用化肥施用总量 |
折纯,千克 |
逐年减少 |
约束性 |
|
3 |
农药施用总量 |
折纯,千克 |
逐年减少 |
约束性 |
|
4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 |
≥98 |
约束性 |
|
5 |
农膜回收率 |
% |
≥90 |
约束性 |
|
6 |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
100 |
约束性 |
|
生态 良好 |
7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
100 |
约束性 |
8 |
生活污水处理率 |
% |
≥80 |
约束性 |
|
9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90 |
约束性 |
|
10 |
河塘沟渠整治率 |
% |
100 |
约束性 |
|
11 |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 |
≥85 |
约束性 |
|
12 |
生态用地面积占比 |
% |
不降低 |
参考性 |
|
生活 富裕 |
13 |
农民人均纯收入 |
元/年 |
高于所在地市平均值 |
约束性 |
14 |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
% |
≥80 |
约束性 |
|
15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100 |
约束性 |
|
村风 文明 |
16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
% |
≥80 |
约束性 |
17 |
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 |
% |
≥95 |
参考性 |
|
18 |
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 |
% |
100 |
参考性 |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科学制定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方案,并组织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建立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村庄配备环保负责人与卫生保洁人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
指标解释:
(1)编制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方案,经乡镇人大或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建立健全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护制度,配有专门环保负责人,配备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明确责任、考核落实,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且配备比例不低于村庄常住人口的2‰;
(3)明确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经费渠道,落实相应设施运行维护、保洁人员工资等费用。
数据来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方案文本及其批准文件;查看落实相应制度、人员、经费的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生产发展。主导产业明晰,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农业基础设施完善,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及耕种,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指标解释:
(1)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2)近三年内无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
(4)农田水利设施、农田道路、农田林网、农资销售网点等农业基础设施完备;
(5)耕地保护参照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地区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无乱垦、乱牧、超载过牧现象;
(6)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7)村域内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规定,所有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8)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村卫生医疗服务站(室)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按规范要求送乡镇卫生院集中存放,并送有资质的处置中心有效处置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9)利用农村田园风光、山水景观、乡风民俗等资源,积极发展“农家乐”、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完备,景区管理规范,特色鲜明。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发改、经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现场检查。
3.生态良好。村域内水源清洁、空气清新,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进有效。村容村貌整洁有序,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河塘沟渠得到综合治理,庭院绿化美化。柴草、杂物、畜禽粪便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近三年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指标解释:
(1)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类型区)标准,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辖区内无V类和劣V 类水体,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
(2)无耕地土壤遭受污染的现象。鼓励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现村域耕地土壤类型、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覆盖,降低农药使用量,提倡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3)农村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无露天焚烧现象;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5)使用卫生厕所,使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6)村容村貌整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有序、美观”,无“脏、乱、差”现象。柴草、杂物、畜禽粪便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生产生活实现分区,村民集中居住区无污染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小区);
(7)村域内河、塘、沟、渠等淤积得到疏浚,河塘坡岸自然、生态,无污水塘、臭水沟,河道沟塘无垃圾、杂物和漂浮物,河道无过度整顿现象;
(8)住宅舒适美观,与乡土文化、自然环境相协调,宅间有绿化,绿化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物种,乔灌草合理搭配;
(9)近三年内无较大(Ⅲ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10)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和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列表中,显示近三年内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火点(经环境保护部核销的火点除外);
(11)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水利、农业、住建、林业等部门。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措施全覆盖。
指标解释:
(1)近三年内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
(2)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居民住房安全得到保障、入户饮用水质量得到保障、出行方便、安全得到保障,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线路架设规范,外观协调;
(3)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完善,建有配备一定健身器材的健身休闲广场和一定规模的便民卫生所,设立村务公开栏和科普知识栏,建有村民活动中心和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图书阅览、农业技术、社会事业、保障救助、综合治理和劳动就业等服务。并经常性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知识技能讲座与竞赛,丰富群众业余生活、提高村民综合素质。
(4)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村适龄居民实现全覆盖,参保率高。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村民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参保率高;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住建、水利、交通、环保、卫生计生、农业、人社、民政等部门。
5.村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深入人心,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强,公众环保意识高。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鼓励火葬。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优秀的传统农耕文化得到传承。村级组织健全、领导有力、村务公开、管理民主。
指标解释:
(1)制定有关节水、节电、节地、节材、节能、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化肥和农药科学施用、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村规民约,居民自觉遵循,基本形成了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社会风尚良好,邻里和睦,勤劳节约,无偷盗、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婚丧等无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现象;
(3)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
(4)推进生态文明,鼓励火葬;
(5)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物质文化和优秀的传统农耕、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 号令),强化村域内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6)村级党组织健全,团结协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在群众中的威信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民主,档案管理规范。
数据来源: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相关材料;村务信息公开文件等。
(二)建设指标
1.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2.农用化肥施用总量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3.农药施用总量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5.农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6.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范围含村所辖区域。
8.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范围含村所辖区域。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范围含村所辖区域。
10.河塘沟渠整治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内完成整治河道、水塘、沟和渠的数量占村庄河道、水塘、沟和渠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河塘沟渠整治率(%)=完成整治的河道、水塘、沟和渠数量(个)/河道、水塘、沟和渠总量(个)×100%
河道指《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 号)确定的四级(含)以上的河道。
塘、沟和渠分别指村域视线范围内的主要水塘、水沟和水渠等。
河塘沟渠整治指村域内的河道、塘、沟和渠开展了截污治污、拆除违章、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治理、河岸生态化改造等治理内容。
完成整治的河道、塘、沟和渠需净化整洁、无淤积、无臭味、无白色污染、无垃圾杂物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
11.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12.生态用地面积占比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13.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14.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1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16.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内容。
17.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数(户)/村庄农户总数(户)×100%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指村庄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从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以及引导村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制定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查阅村规民约,现场走访、察看。
18.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实际村务公开的事项占应公开村务事项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实际村务公开的事项(个)/应当村务公开的事项(个)×100%
村务公开制度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建立的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数据来源:村务公开的有关制度、村务信息公告、抽样调查表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