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以市、县为重点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是国家生态县、市的“升级版”,是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本指标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国家生态县、市建设指标为基础,充分考虑发展阶段和地区差异,围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重点任务,以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从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六个方面,分别设置38项(示范县)和35项(示范市)建设指标。本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是否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标准的依据。
二、建设指标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
领域 |
任 务 |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生 态 空 间 |
(一) 空间格局 优化 |
1 |
生态保护红线 |
- |
划定并遵守 |
约束性指标 |
2 |
耕地红线 |
- |
遵守 |
约束性指标 |
||
3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 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
% |
≥33 ≥22 ≥16 |
约束性指标 |
||
4 |
规划环评执行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
生 态 经 济 |
(二) 资源节约 利用 |
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70 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
约束性指标 |
6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立方米/万元 |
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50 ≤70 ≤80 |
约束性指标 |
||
7 |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万元/亩 |
≥80 ≥65 ≥50 |
参考性指标 |
||
(三) 产业循环 发展 |
8 |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 |
≥95 ≥95 |
参考性指标 |
|
9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 |
≥90 |
参考性指标 |
||
10 |
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面积的比重 |
% |
≥50 |
参考性指标 |
||
生 态 环 境 |
(四) 环境质量 改善 |
11 |
环境空气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优良天数比例 严重污染天数 |
-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5 基本消除 |
约束性指标 |
生 态 环 境 |
(四) 环境质量 改善 |
12 |
地表水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区 劣V类水体 |
-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5 ≥75 ≥70 基本消除 |
约束性指标 |
13 |
土壤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
约束性指标 |
||
14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
- |
达到考核 要求 |
约束性指标 |
||
(五) 生态系统 保护 |
15 |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 |
≥55 且不降低 |
约束性指标 |
|
16 |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
% |
≥60 ≥40 ≥18 ≥70 |
参考性指标
|
||
17 |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
- - |
执行 不明显 |
参考性指标 |
||
(六) 环境风险 防范 |
18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
19 |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 |
建立 |
参考性指标 |
||
20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 |
未发生 |
约束性指标 |
||
生 态 生 活 |
(七) 人居环境 改善 |
21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22 |
城镇污水处理率 县级市、区 县 |
% |
≥95 ≥85 |
约束性指标 |
||
23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 |
≥95 ≥90 ≥85 |
约束性指标 |
||
24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95 |
参考性指标 |
||
25 |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 |
≥80 ≥65 ≥55 |
约束性指标 |
||
生 态 生 活 |
(八) 生活方式 绿色化 |
26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 |
≥50 ≥40 ≥30 |
参考性指标 |
27 |
公众绿色出行率 |
% |
≥50 |
参考性指标 |
||
28 |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 |
≥80 ≥70 ≥60 |
参考性指标 |
||
29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
生 态 制 度 |
(九)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
30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 |
制定 实施 |
约束性指标 |
31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 考核的比例 |
% |
≥20 |
约束性指标 |
||
32 |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 |
编制 |
参考性指标 |
||
33 |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
34 |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占比 |
% |
≥80 |
约束性指标 |
||
生 态 文 化 |
(十) 观念意识 普及 |
35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 |
100 |
参考性指标 |
36 |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
37 |
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
38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
领域 |
任务 |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生 态 空 间 |
(一) 空间格局 优化 |
1 |
生态保护红线 |
- |
划定并遵守 |
约束性指标 |
2 |
耕地红线 |
- |
遵守 |
约束性指标 |
||
3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山区 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
% |
≥33 ≥22 ≥16 |
约束性指标 |
||
4 |
规划环评执行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
生 态 经 济 |
(二) 资源节约与 清洁生产 |
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70 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
约束性指标 |
6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立方米/万元 |
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50 ≤70 ≤80 |
约束性指标 |
||
7 |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万元/亩 |
≥85 ≥70 ≥55 |
参考性指标 |
||
8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 通过审核的比例 |
% |
100 |
参考性指标 |
||
生 态 环 境 |
(三) 环境质量 改善 |
9 |
环境空气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优良天数比例 严重污染天数 |
-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5 基本消除 |
约束性指标 |
10 |
地表水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区 劣V类水体 |
-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5 ≥75 ≥70 基本消除 |
约束性指标 |
||
11 |
土壤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
- |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
约束性指标 |
||
12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
- |
达到考核 要求 |
约束性指标 |
||
生 态 环 境 |
(四) 生态系统 保护 |
13 |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
- |
≥55 且不降低 |
约束性指标 |
14 |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
% |
≥60 ≥40 ≥16 ≥70 |
参考性指标 |
||
15 |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
-
- |
执行
不明显 |
参考性指标 |
||
(五) 环境风险 防范 |
16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
17 |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
- |
建立 |
参考性指标 |
||
18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 |
未发生 |
约束性指标 |
||
生 态 生 活 |
(六) 人居环境 改善 |
19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20 |
城镇污水处理率 |
% |
≥95 |
约束性指标 |
||
21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 |
≥95 ≥90 ≥85 |
约束性指标 |
||
22 |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平方米/人 |
≥13 |
参考性指标 |
||
(七) 生活方式 绿色化 |
23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 |
≥50 ≥40 ≥30 |
参考性指标 |
|
24 |
公众绿色出行率 |
% |
≥50 |
参考性指标 |
||
25 |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
% |
≥80 ≥70 ≥60 |
参考性指标 |
||
26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
生 态 制 度 |
(八)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
27 |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 |
制定实施 |
约束性指标 |
28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 考核的比例 |
% |
≥20 |
约束性指标 |
||
29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
- |
建立 |
参考性指标 |
||
生 态 制 度 |
(八)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
30 |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31 |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
% |
≥80 |
约束性指标 |
||
生 态 文 化 |
(九) 观念意识 普及 |
32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 |
100 |
参考性指标 |
33 |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
34 |
环境信息公开率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
35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 |
≥80 |
参考性指标 |
三、指标解释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耕地红线
指标解释:本指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评定。耕地红线遵守情况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地方政府确定的有关耕地保护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国土、农业等部门。
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面积占行政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
注: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进行考核;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及山地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及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林业、国土、住建、农业、园林等部门。
4.规划环评执行率
指标解释:规划环评执行率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是指区域近3年实际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占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总数的百分比。其中,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利用规划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应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要求地方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关于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注:GDP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GDP按可比价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同时,要求行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
7.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出的工业增加值,是反映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指标。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越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越高。其中,工业用地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统计,工业增加值采用不变价核算。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经信、统计、国土、发改等部门。
8.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质化等。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等部门。
(2)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执行。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当年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比值。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按国家有关认证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不得重复统计。如涉及水产品养殖,其养殖水面面积计入种植总面积。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2倍统计。因土壤本底等原因生产的农产品,完全用于工业等其他用途的可不纳入种植总面积统计范围。
绿色、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状况应达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的环境要求,参照有关无公害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统计、质检等部门。
11.环境空气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大气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严重污染天数
指标解释:指空气质量指数达到或超过300的天数。要求基本消除行政区内严重污染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不超过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2.地表水环境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行政区地表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且I、II类水质比例不降低,过境河流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
注:行政区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3)劣V类水体
指标解释:要求基本消除行政区内劣V类水体(占比不超过5%),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数据来源:环保、水利等部门。
13.土壤环境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指标解释:指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出台)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要求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1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指标解释:该指标旨在强调按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重点关注国家责任书项目和年度减排计划工程措施的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其种类随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数据来源: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15.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要求该指标保持在优良水平,且不降低,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6.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指行政区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注:若行政区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内陆干旱地区可酌情降低考核标准。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
17.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1)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指标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无违法采集及猎捕、破坏等情况发生。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2)外来物种入侵
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要求外来物种入侵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18.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卫生、经信等部门。
19.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建立了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且没有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0.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三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要求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判别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安监等部门。
21.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农村地区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卫生、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
22.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湿地处理系统等)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23.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行政区垃圾产生量的比例。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
24.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卫生、住建等部门。
25.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的数量占行政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认定标准为:村容整洁,无“脏、乱、差”现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100%、60%、70%和70%。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环保、住建、农业、统计等部门。
26.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27.公众绿色出行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使用公共交通(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班车、城市轮渡等)、自行车、步行等绿色方式出行的人次占交通出行总人次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交通、统计等部门。
28.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占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经信、商务、水利、发改、统计、环保等部门。
29.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财政、统计等部门。
30.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标解释:指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规划。要求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制定了规划实施方案,规划的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规划实施年限达2年以上。完成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重点工程完成率达到80%以上。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地方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组织、环保等部门。
32.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行政区自然资源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及其平衡关系的分析表格。该表格可以反映创建地区在年度内、规划期内、政府届内或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自然资源资产的变化及使用等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增加,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要求地方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等部门。
33.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发放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源占固定源总数的比例。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的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考虑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要素,基本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一证式”固定源排污管理体系。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占比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各乡镇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定,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标准的乡镇数量占乡镇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命名的比例不低于2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5.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比例。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组织、环保等部门。
36.公众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指标解释:指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全球及区域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等生态文明知识在行政区公众中的普及程度。该指标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用以综合反映学校教育、科学普及、公众媒体等的宣传教育效果。选取调查对象时应考虑年龄、学历、职业、性别等情况,以充分体现调查结果的代表性,调查总人数不少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
37.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指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比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要求开展,其中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等要求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8.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该指标采用国家生态文明评估考核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与委托独立的权威民意调查机构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获取,以现场调查与独立调查机构所获取指标值的平均值为最终结果。现场调查人数不少于行政区人口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应包括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人群,充分体现代表性。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独立机构抽样调查。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耕地红线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4.规划环评执行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7.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8.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占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总数的比例。《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经信、环保、统计部门。
9.环境空气质量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0.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1.土壤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3.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5.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6.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7.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8.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19.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取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住建、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
20.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1.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2.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城镇公园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园绿地是指具备城市绿地主要功能的斑块绿地,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社区性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也包括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统计、住建、园林等部门。
23.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4.公众绿色出行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5.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6.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7.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规划实施年限要求达3年以上。
28.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29.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指标解释: 指建立了针对行政区生态环境损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态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因上述要素引起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来源:组织、审计、环保等部门。
30.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3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内各县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标准的个数占行政区县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公式:
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的比例不低于2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2.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33.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34.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35.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相关内容。
四、有关问题说明
1.本指标所称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场、苏木等。
2.本指标个别指标项不适合某些地区的实际情况时,不纳入考核范围。
3.本指标解释中引用的标准、管理办法如修订或有相关新标准颁布,将自动成为本指标解释的引用标准。
4.随着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指标解释进行个别文字修改和完善,报经环境保护部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