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以“四个清楚”为总要求,围绕石泉县污染减排、汉江水质安全保护、生态创建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整理细化出18个环境监管行业,出台环境监察六项制度,加大环境监察力度,确保辖区内环境安全。
巡查制度。每天保证一个小时以上时间对城区(包括县城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巡查;每周保证一次以上对辖区沿汉江公路两侧(包括集镇、村镇和移民安置点垃圾处置地,企事业单位等)的环境巡查;每月保证一次以上对辖区汉江一级支流、乡镇(包括集镇、村镇和移民安置点垃圾处置地,企事业单位等)的环境巡查;每周保证一次以上对辖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巡查;对国控、市控、挂牌和污染减排、污染治理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环境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畅通制度。保证12369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监察人员电话、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保证8小时外、节假日值班。
速查制度。上级交办的必须速查,领导交办的必须速查,群众投诉、举报的必须速查,信访、网络媒体反映的必须速查,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速查,查处必须有结果。
报告制度。对市局、支队交办的工作和日常报表必须按时上报;巡查、各类检查情况和领导交办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必须要求被监管对象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妥善保管好上报文件、表格和登记记录等。
通报制度。应将检查中本局业务互通的情况向其它股室负责人通报,应将检查中执法主体不是本局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其它履行环保职责的单位通报。
移交制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移交环境违法案件。
环境监察工作六项制度的出台,加强“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监管检查力度,为全县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