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出台责任追究办法,强化汉江水质保护

发布时间:2014-07-01 00:00 来源:

为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近日,紫阳县出台了《紫阳县汉江水质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办法》规定,全县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于本办法。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对无故不参加汉江水质保护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的;不认真执行县委、 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工作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的;在汉江水质保护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工作滞后的;日常检查中问题突出的;虚报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的;不积极配合汉江水质保护联合执法的;漂浮物打捞不及时的;未经环保前置审批或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有关部门违规批准建设 1 起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对一年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未认真履行水质观察员和“河长”职责,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瞒报信息的;对向江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或查处不力的;漂浮物打捞不及时,造成一定负责影响的;对上级部门在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经查属实,未及时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未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或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有关部门违规批准建设 2 起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对一年中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在汉江水质保护工作中欺上瞒下、敷衍塞责,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汉江水质保护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未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目标年度任务,考核分值不及格的;漂浮物打捞不及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辖区内发生重大责任污染事故 1 次的;一般性责任污染事故 2 次(含 2 次)以上的;或对污染事故处置不力的;新建项目未经环保前置审批而违规批准 3 起及以上的;因汉江水质保护工作不力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通报批评的;未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或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有关部门违规审批建设,造成汉江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对水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