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石泉县出台《关于划定燃煤区和限制区的通告》,并将有步骤地更新改造县域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所有燃煤设施。
县域禁煤区范围包括县城核心区、老城片区、东延片区、江南片区、杨柳片区(饶峰河大桥及延伸段以东区域)、堡子社区、新桥村等县城规划区域以及池河镇、后柳镇部分区域。除禁煤区以外的县城规划区,以及饶峰、两河、迎丰、喜河、熨斗、中池、曾溪、云雾山镇集镇规划区。石泉县政府规定,在县城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015年10月1日前停止使用燃煤设施。在池河、后柳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016年10月1日前停止使用燃煤设施。禁煤区内原有锅炉、炉灶等燃煤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限煤区内禁止在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原有燃煤锅炉在2015年底前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烟尘、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通告》要求,县环保、质监、药监、经贸、工商、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监管,对在禁煤限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查处。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环保设施、器材和产品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服从禁煤限煤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并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对在禁煤限煤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部门和单位,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