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全市环保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10-08 00:00 来源:

各县环保局、汉滨环保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规定和省市纠风办同志要求,今年将对市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政风行风评议。为确保我市环保系统评议工作扎实有效有序推进。现结合我市环保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省、市纪委六次全会以及市委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切实转变和改进行业作风,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实现安康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今年民主评议工作取得实效,市局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长崔用慧任组长,副局长阮英斗任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抓好民主评议工作,把民主评议纳入目标管理,融入具体工作。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民主评议工作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办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三、评议对象和内容

评议对象:市环保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及各县区环保局。

评议内容:履行环保职责、落实环保政策情况;环境行政审批、环境行政评审、环境执法、资金分配、物资采购、干部人事“六项权力”监督制约、规范运行情况;深化政务公开情况;结合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情况;深入治理不正之风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

四、评议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20日-6月10日)。

各单位要成立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层层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6月11日-9月20日)。

采取公布热线电话、开展问卷调查、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和发送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情民意,倾听社会公众呼声,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和群众反映。各县区环保局及直属单位要按照评议要求,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采取个人自查、部门间互查互评相结合,认真梳理分类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找准要害问题和重点解决的问题,选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并接受市、县纠纷办的明察暗访和公开评议。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9月25日-10月30日)。

根据评议所反馈的情况,各县区环保局、直属单位要对评议意见和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逐条进行整改,对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作出说明,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各县区环保局、直属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10月25日前报市局民主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整改落实情况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纠风办和省环保厅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局、局直属单位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周密计划、认真组织,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环保政务网,积极开展政风行风宣传,包括环保职能、环保承诺、环保成效、政风行风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绩等,积极参加市、县纠风办组织的政风行风测评宣传日活动。

(三)广泛发动群众。广泛宣传、发动和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评议的积极性,发挥好群众在评议中的主体作用。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细心听取群众诉求和愿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认真查找问题。评议要以查找问题为主,特别注意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搜集群众的建议意见;开好评议大会,搞好现场质询。

(五)突出整改环节。整改提高是评议的重点环节,一定要高度重视。对群众反映投诉的突出问题,要归纳整理,开展专项治理。对群众反映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搞清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解决办法,为做好下一步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严格评议纪律。要严格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评议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严肃查处违反评议纪律的行为,确保评议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七)加强督促检查。本次重点评议是全国统一开展的民主评议活动,环保部门是重点评议对象,评议结果直接影响环保系统在全市、全省及全国的评议结果,各县区环保局、局直属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按照评议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好本单位的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纠风工作方案

抄送:省环保厅,市政府纠风办。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政办科2011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