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市环保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按照《安康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陕GGK981)和因工作需要临时向社会租赁的公务用车。临时向社会租赁的公务用车(不包括越野车)应价值不超过18万元,排量不高于1.8L,乘车公务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三条以下情况可使用公务用车:
(一)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的检查、验收、考察、调研等集体性公务活动。
(二)配合上级单位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考核验收及相关活动。
(三)按市上统一规定的范围外(中心城区160平方公里外),由局领导带队的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人以上)。
(四)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可租用越野车。
(五)跨区域紧急公务、临时通知参会等公共交通不能满足或费用过高的公务活动。
(六)因上述其他原因需要使用公务车的情况,由政办科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安排。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保障的公务出行,不得再报销差旅费中的交通费用和享受差旅期间的交通补贴。
第五条加强燃油管理,规范费用报销。
(一)本单位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用油,由驾驶员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加油,一般使用92号汽油,统一使用公务卡消费,凭刷卡消费小票、油票和《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按程序审签报销。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现金加油或加其他油号汽油的,需提前征得局政办科负责人同意。驾驶员负责每半年统计车辆行驶的车公里数及百公里油耗,并在机关公开。
(二)临时向社会租赁的公务用车用油情况,由具体使用车辆的公务申请人员负责审核签字确认。租赁车辆统一用92号汽油,用油情况应与车辆用油标号、排量和行车公里数相匹配。申请使用车辆人员应及时将审批的《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随相关证明文件交机关财务人员收存。机关政办科具体负责衔接租用车辆相关事宜。租车公司每季度与机关财务人员核对结算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由局政办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