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话题。从1995年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到2002年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发布,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多项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监督制度,可以说从总体上讲,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是比较完备的。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更是在制度上的完善。但再好的制度,关键还是落实。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关键在做到“四真”。
一是做到“真学”。四项监督制度对于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如果学习不好、理解不深,执行起来就会走样、变味。因此,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把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辅导讲座、大会学习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使四项监督制度入脑、入心、入髓,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进一步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发展。
二是做到“真用”。四项监督制度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从而树起了“警示牌”,架起了“高压线”。同时,近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也在贯彻实施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视频会议上强调,今年要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买官卖官行为,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引起重视,在认真学习、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真用四项监督制度,做到警钟长鸣,时刻提醒自己和别人,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过程中,做到“知止守底”,过好亲情关、人情关、金钱关。
三是做到“真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所以,必须以对党、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照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关切。对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决定,要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对“一报告两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单位和新提拔干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对离任检查,必须动真格,真正做到不漏一人、不搞例外。
四是做到“真罚”。据有关部门统计和干部群众反映,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应干部群众举报或上级部门要求查核的涉及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案件很多,但是碍于情面或受到其他阻力的干扰,进行严肃处理的很少或处理力度不够,造成震慑力不大,警示作用不明显。虽说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但太多的查而不罚,势必削弱监督制度的权威性,“相逢一笑泯千愁”不是任何场合下都行得通的。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敢于动真碰硬,对照中央办法中列出的五大责任主体和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情形,查处一起、追究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