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记者从省安全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期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尾矿库设立、建设、运行、闭库、综合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把好源头准入。严格限批总坝高100米以上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对采用上游式尾砂筑坝的总坝高在100米以上的尾矿库不予审批。规划新建尾矿库应与选矿能力、矿山开采量相匹配,一次性审核。因矿山开采需要再行建设的接续尾矿库,应另行选址建设,不得对原有尾矿库进行扩容或加高坝体。新建尾矿库规划选址不应位于居民区、大型水源地、工矿企业以及道路交通主干线和铁路上游1公里(含)距离内。已规划建设的尾矿库,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居民区、工矿企业以及道路交通主干线和铁路。
严格安全准入。位于人员居住地、水源地、重要设施等敏感区上游的尾矿库提高一个等级设计,尾矿库设计应进行动力抗震计算和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新建五等尾矿库应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
严格执法监管。所有运行尾矿库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持证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无主尾矿库由属地县(市、区)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突出治理重点。对初期坝下不足1公里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头顶库”,要按照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号、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治理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对“无主库”采取闭库方式治理,对“浆砌石”尾矿库要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限期整治到位。
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尾矿综合利用重大示范项目建设,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推广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的先进适用新技术,减少尾矿堆存带来的安全隐患。
落实闭库复垦。尾矿库闭库要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严格闭库前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验收组织实施。尾矿库闭库验收合格后,要及时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