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 来源: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中、省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市高新区等区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问题。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中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中心和监控平台,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中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负责开展国内环境保护方面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政办科(监察室)、项目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价科、污染防治与总量减排科、汉江水质监管科、生态保护与环境宣传科

下属事业单位:安康市环境监察支队(参公事业)、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安康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安康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中心

二、2017年度工作任务

1、大力支持脱贫攻坚、“三区两园”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生态、绿色、环保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加快审批,跟踪服务,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2、积极推动“湖城一体、疏解江南、重心北移”发展战略,促进“退、转、改、停、禁”等措施的实施。做好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任务。

3、印发、实施《安康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当好参谋。

4、签订《安康市“十三五”汉江水质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康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落实中、省、市“水十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5、持续开展汉江水质保护“十项”专项行动,加强“两厂(场)”、重金属、化工等重点污染源监管,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行重点监控源第三方管理运营。

6、配合做好汉江综合治理、月河整治和丹治Ⅲ期工程,促进沿江沿河集镇、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年度工作任务。

7、认真落实《安康市环境质量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深入推进“网格化”和“河长”制的进一步落实,网格员和“河长”电话接通率、工作知晓率达到100%。

8、努力做好白河汉江出陕断面水质监测站建设工作。对全市汉江及主要支流24个水质监测断面“月监测、季通报、半年检查”,加强监测和预警,确保汉江出陕断面水质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9、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治霾工作会议精神和治霾“1+9方案,制定《安康市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治污降霾措施,打好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组合拳。

10、加强对页岩砖的监管和粘土砖的整治。召开页岩砖企业约谈会,签订环保责任书,宣传环保法规,落实责任;督促页岩砖厂安装规范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实行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管理并与市县区监控平台联网;加强粘土砖整治,防止反弹。

11、认真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完成城市建成区内39台燃煤锅炉拆改清零,建成区以外的安装环保设施。

12、扎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督查通报和考核监管,督促落实镇村(社区)主体责任,制定奖罚措施,搞好宣传教育,疏管结合,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13、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立法工作,以法管控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

14、积极推动“气化安康”建设,中心城市、县城气化率分别达到90%和60%;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省下达黄标车淘汰任务。

15、做好空气质量监测和考核工作,及时通报和预警。

16、认真落实中省“土十条”,结合实际制定《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7、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10县区63个镇242个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工作任务。

18、抓好30个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

19、认真制定2017年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细化分解污染减排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

20、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坚持以总量定项目、定产能,从源头上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21、积极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完成旬阳中科纳米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

22、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深入学习新《环保法》,严格落实新《环保法》赋予的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制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8种执法监管手段,从严监管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年度行政处罚案件总数和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按日计罚案件较上年有明显提高,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3、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以汉江水质、大气、重金属、尾矿库、化工、危险废物、辐射源和秦岭生态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办、迅速整改、及时公开,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24、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环评审批制度,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严格控制新建“两高一资”项目。

25、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为决策和执法提供依据。

26、突出抓好93家重点污染源和93家环境风险源的监管,逐一落实监管领导、监管人员和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对辖区内的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清楚,污染源在什么地方清楚,环境风险是什么清楚,污染减排和风险防控的政策对策清楚,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风险事故。

27、做好南水北调环境应急指挥处置中心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实际应用水平,切实发挥“环保110”的作用。

28、认真做好环境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切实做到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29、加强12369环保投诉热线管理,开展12369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选差评优”活动,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落实环境舆情监管责任,及时处置网络舆情,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0、认真落实《安康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加强协调和督查通报,切实做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确保违法行为处罚到位、整改结果公开到位、相关人员追责处理到位。认真做好省委环保督察巡查配合保障工作。

三、部门基层预算单位构成及经费管理方式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机关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属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安康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全额拨款参公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安康市环境监测保护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市财政二级预算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入返还。自201741日起,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单位不再承担委托性监测服务,年初预算的95万事业性收入返还只完成了30万元,剩余部分现已无法完成,后期经费保障需要市级财政予以解决。

安康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单位编制人员少,财务工作量少,不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到市环保局机关统一核算管理。

安康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成立于2015年,因工作需要,2016年经市人社局同意,统一招录了10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全额负担。由于该单位主要领导暂时未配备,单位法人代表空缺,不能设立财务账户,没有进行独立核算,经与市财政局协商,暂时将人员工资预算到市环保局机关代为发放。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市环保局共有行政编制21名,事业编制63名(参公15名,其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8名)。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实有人数19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参公事业编制15名,实有人数15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事业编制27名,实有25人,另有编外聘用人员19人;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事业编制5名,实有4人;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中心事业编制16名,实有10人,另有编外聘用人员10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021万元。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7年,市环保局部门预算绩效目标为:1.全市环保治理工作经费50万元;2.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配套资金30万元;3.安康中心城区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费20万元;4.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维护费用30万元。

七、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1、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安康市环保局财政预算拨款总额886.67万元,非税及其他收入95万元。收入总计981.67万元。支出总计981.67万元。

2、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2017年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为:1.工资福利支出607万元;2.办公费支出100.18万元、印刷费0.35万元、水电费1.66万元、邮电费1.96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2.74万元、差旅费12.35万元、维修(护)费16.14万元、会议费3.5万元、培训费2.07万元、报刊费0.45万元、公务接待费4.1万元、其他交通费支出27.11万元;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6.87万元;4.其他支出20.2万元。

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5、“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7年市环保局“三公”经费预算6.84万元,较2016年增长47%,其中公务接待费4.1万元,较2016年增长24%,增长原因是自2016年起,中央与省委每年交叉开展环保督察工作,接待费用增加。公务用车维护费2.74万元,较2016年增长102%,增长原因是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批长租了一辆执法公务用车,费用增加。

2017年会议费预算3.5万元,较2016年增长133%,增长原因是省委环保督察、“三个助力”之生态环保工作等任务加大,召开相关会议频次增加。

2017年培训费预算2.07万元,较2016年增长80%,增长原因是随着环保工作任务的逐年增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和辐射环境管理的培训力度也随之加大,职工参加上级各类短期业务培训以及市环保局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班也随之增加。

6、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72.8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机关和下属参公、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7、政府采购情况

无专项预算

八、2017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

2017年市财政预算我局专项资金130万元,分别用于:1.全市环保治理工作经费50万元;2.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配套资金30万元;3.安康中心城区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费20万元;4.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维护费用30万元。


九、2017年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市环保局“三公”经费预算6.84万元,较2016年增长47%,其中公务接待费4.1万元,较2016年增长24%,增长原因是自2016年起,中央与省委每年交叉开展环保督察工作,接待费用增加。公务用车维护费2.74万元,较2016年增长102%,增长原因是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批长租了一辆执法公务用车,费用增加。

2017年会议费预算3.5万元,较2016年增长133%,增长原因是省委环保督察、“三个助力”之生态环保工作等任务加大,召开相关会议频次增加。

2017年培训费预算2.07万元,较2016年增长80%,增长原因是随着环保工作任务的逐年增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和辐射环境管理的培训力度也随之加大,职工参加上级各类短期业务培训以及市环保局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班也随之增加。

2017年专项业务费预算增加30万元,主要用于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日常维护。

十、专业性名词解释

1、中央环保督察:20161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由环保部牵头成立,中纪委、中组部的相关领导参加,是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

2、省委环保督察: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经陕西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巡查组,分批次进驻各地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驻时间约1个月左右。是代表省委对各地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

附件:17年财务预算.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