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制药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7 00:00 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现就全市制药、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代码27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的排污单位。

(二)纺织印染工业(行业代码171、172、173、174、17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从事对麻、丝、毛等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产生的生产单位。其中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工业企业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现有纺织印染工业企业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三)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安康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其中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各县区环保局负责核发工作。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