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04 00:00 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水泥、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我市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我市现有水泥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水泥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各县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负责指导辖区发证范围企业排污许可的申请工作。指导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指导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不需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