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提质扩容及收集转运体系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2-28 16:40 来源:法制环评科 曹兰贤


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提质扩容及收集转运体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捍卫村三组,在现有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厂区内实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质扩容及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利用厂区内现有灭菌生产车间进行改造,不新征用地、不新建构筑物。项目服务范围覆盖安康辖区九县三区一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私立医院、个体私营诊所和村级卫生室收集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五大类医废废物。项目拟拆除废弃原有的5t/d高温灭菌设备,购置2台处理能力为5t/d的全自动高温蒸汽灭菌器,同时配置危险废物专用转运车15辆,提升县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能力,其它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均依托原有。建成后项目医疗废物处理能力将提高到10t/d,污水处理站出水消毒工艺由二氧化氯消毒变更为次氯酸钠消毒。项目总投资10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万元,占总投资的5.52%。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设计和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高温蒸汽蒸煮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抽真空含菌气体以及蒸汽灭菌设备卸料口废气,灭菌设备高温灭菌及抽真空废气进入现有工程已建的碱液喷淋+等离子/UV光解一体机+碱液喷淋处理系统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对医疗废物储存间和高温蒸汽灭菌车间定期进行喷药消毒,减少空气中病原菌的传播;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过程中专用设备的严密性和完好度,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加强车间通风及厂区绿化等措施减缓少量无组织废气对外环境的影响。同时,你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完成原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200m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工作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收运车辆清洗废水、医废周转箱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凝水、渗滤液等)、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依托现有2座处置能力30m3/d的“调节池+SW一体化设备+次氯酸钠消毒” 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 中预处理排放标准后,采用罐车拉运至安康高新医院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采用罐车拉运至高新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强化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全部妥善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各类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过程中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高温蒸汽灭菌毁形后的医疗废渣及生活垃圾应运送至安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厂进行卫生填埋;病理性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后委托汉滨区殡仪馆焚烧处置;污水站污泥、化学性及药物性医疗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四)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生产车间、废水处理站、废水收集沟及洗车平台等易产生废水下渗的区域要采取防渗措施,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固体废物实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切断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垂直入渗途径。项目运营后应定期开展土壤监测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确保土壤和地下水不被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工作,同时,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在厂区内建设有足够容积的调节池和蓄水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本次扩建项目实施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落实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你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管理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处置工作,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

(七)你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间医疗废物正常处理。

三、有关事项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在正式运营或在实际排污前变更排污许可证。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权益。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安康市医废处置中心提质扩容项目环评批复(安环函〔2020〕283号).docx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