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宣讲法律法规问答

发布时间:2020-12-03 17:22 来源:大气科

一、关于燃煤污染防治

1. 问:镇(办)有没有管理燃煤污染的职责?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2. 问:中心城市能不能销售、使用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答:第一,煤炭属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第二,中心城市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3. 问:如果发现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怎么办?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问:在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发现餐饮门店有使用煤炭的,怎么办?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按照《安康市2020-2021年度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整治。

5. 问:在禁燃区能建设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吗?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关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1. 问:餐饮经营摊点也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吗?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 问:可不可以随便出租露天烧烤场地?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3. 问:如果发现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如何处置?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问:发现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怎么办?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关于扬尘污染防治

1. 问:镇(办)可以管理辖区内的工地扬尘污染吗?

答: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扬尘污染。

2. 问:建设单位没有将防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违法吗?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3. 问:建筑工地怎样才能有效防尘降尘?

答: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4. 问:建筑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如何处置?

答:应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当地住建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5. 问:在中心城区发现运输渣土的车辆有遗撒行为的,如何处置?

答:应及时向当地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四、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

1. 问: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其所有人如何解决?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2. 问:机动车维修企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设施,影响居民生活的,如何处置?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 问:发现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报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及相关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关于企业污染防治

1. 问:企业内部物料堆放、使用过程中产生扬尘,属违法吗?

答:违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2. 问:如果发现企业堆存、使用物料造成扬尘污染,如何处置?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问:汽修厂(4S店)产生的废气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 问:发现汽修厂(4S店)喷漆时,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如何处置?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 问:企业可以擅自移动大气自动监测设备吗?

答:不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6. 问: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关于其他污染防治

1. 问:可以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吗?

答:不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 问:能否在街道及周边焚烧垃圾?

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 问:在中心城市发现有焚烧生活、生产垃圾等行为的,如何处置?

答:应及时向当地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 问:发现了焚烧秸秆的现象怎么办?

答: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 问:那些时段和区域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答:《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作出明确规定,这里要说的是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同时第十条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都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6. 问: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答:要分具体情况。根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但第十条也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如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任何时间和地点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7. 问: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吗?

答:根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8. 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如何处置?

答: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发现销售烟花爆竹的,如何处置?

答:应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七、关于监管执法责任

1. 问: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怎么办?

答: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2. 问:如果发现执法人员不公正执法,怎么办?

答:应及时向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3. 问:发现秸秆焚烧火点(黑斑)如何问责?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同一个村(社区)发现3 个及以上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

在镇(办)辖区同一个村(社区)发现6个及以上焚烧火点(黑斑)或发现3个及以上村(社区)有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分管镇长(副主任)及有关责任人;

在镇(办)辖区发现 30%及以上村(社区)有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镇长(主任)及有关责任人;在镇(办)辖区发现50%及以上村(社区)有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镇(办)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在同一个县区辖区内发现30%及以上镇(办)有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县(区)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在同一个县区辖区内发现50%及以上镇(办)有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县(区)主要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赵市长要求:发现查实之后,处罚到位、问责到位、通报曝光。

4. 问: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监管不力的行为,如何问责? 

答: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创建办)、市生态环境局分口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履职不到位,情节严重的,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经市治霾办复核后,移交纪委监委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