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 来源:

2016年,市环保局按照建设“开放环保”、“信息环保”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规范高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紧密结合全市环保工作实际,定期对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切实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我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不断规范、运行正常、开展顺利。年初,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环保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每季度通报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将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勤政廉政建设和政府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明确信息公开条目和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统筹推进,跟踪落实。

2016年,我局继续执行《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环发〔2013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环发〔201614号),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安排,进一步明确了污染源环境监管8大类31个项目的信息公开内容,继续在网站开办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专栏。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科、各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畴内的环境信息公开事项。公开事项由各职能科室和单位按程序审核,最后提交局政办科统一上网发布。局政办科定期对信息公开事项统计分析,坚持通报工作情况;对没有按照时间公开的内容,监察室负责约谈提醒;对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重点工作信息,进行专项督查,督促限期整改。同时,每季度召开会议,听取信息公开工作汇报,听取干部职工、服务对象、政务服务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了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我局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完整、准确、及时。把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同时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和行政决策、执法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一是对照《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等相关规定,全面梳理环境信息公开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缺啥补啥的原则,查漏补缺、完善公开内容。将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岗位人员情况,环保工作的政策法规、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环保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时限,环保专项治理、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等重大环保活动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保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等及时对外公开。对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有参考价值的部门工作信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等及时在单位内部公开。主动公开环境信息83条,督促县区环保系统单位公开行政处罚信息225条。二是对照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要求,利用市县环保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媒介和载体平台,增补公开了2013年以来辖区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等信息。同时,在网站设立专栏,对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进行了公开。三是落实公开责任。就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有关科室和人员负具体责任,做到人员、职责、任务、要求“四落实”。对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严肃进行追责处理。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和环保部门处理的情况,以及责任主体落实的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对环保部门发出的环境问题督办函和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开;对所有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罚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开放环保”、“信息环保”建设。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

2016年度,本单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无支出和收费。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局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存在部分信息公开内容有缺项、更新不及时、不规范问题。2017年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深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学习和研究,组织开展信息公开有关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环保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公开、高效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目录,严格公开审批程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不断改进工作。

(三)切实加强“开放环保”、“信息环保”建设。建全企业环境“黑名单”制度,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立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两厂(场)”、重金属、化工等重点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群众环境投诉受理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和环保部门处理的情况,以及责任主体落实的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建立环境问题督办信息公开制度,对环保部门发出的环境问题督办函和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开;建立环境问题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对所有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罚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环境监管工作。